根据加拿大移民法规定:加拿大枫叶卡有效期为自发卡日起五年,所有加拿大永久居民都必须累计在加拿大境内住满730天,才可以续签枫叶卡。对于没有满足居住义务的永久居民,从海外返回加国时,可能会遇到边境官员发放的遣返令(Removal Order)。之后,可以在30天内对遣返令进行上诉。
今天要来分享的就是这样一个真实的案例,S先生在续枫叶卡的过程中有材料作假,收到驱逐令后,最终却成功留在加拿大。
案情背景
2015年2月,现年34岁的中国公民S先生以随行子女的身份从中国移民加拿大。
而后于当年6月返回中国继续大学学业,并且在那结婚生子。
2008年2月,S先生独自返回加拿大,妻儿于2009年来加。
2009年年底,S先生使用现已停业的N移民顾问公司的服务,由该公司代表他完成续枫叶卡工作。由于S先生未满足居住义务,N公司为其伪造了假的出入境章已达到居住要求。之后,在政府对N公司进行调查并搜查其办公室时发现了S先生的申请材料。
于是,2016年7月,加拿大移民与难民委员会(IRB)向他发出驱逐令(Exclusion Order),并且5年内不能入境。
对此,S先生向移民与难民委员会提出上诉,并解释自己知道未满足居住义务,所以提供给N公司材料,希望移民局处于人道和同情因素及充分考虑保护儿童的利益,让其继续留在加拿大,但是N公司却直接为其伪造了出入境章。
案例分析
裁决员综合以下因素,作出允许S先生继续留在加拿大的判决。
01 造假的严重性
S先生知道自己为满足居住义务后,在父母的推荐下,选择N公司,希望其能帮助自己从人道和同情因素(humanitarian and compassionate grounds)角度,可以让其继续留在加拿大,并且提供了相关证明文件给N公司,包括S先生的学习记录,结婚证等。之后,N公司为其伪造出入境章,但S先生并没有查看申请文件,直接由N公司提交了申请。
之后,S先生才收到边境处的信件告知其申请有虚假材料,而N公司负责人也因其庞大的假造案而轰动全国,被判数罪。
02 悔过情形
S先生申明自己不是有意去虚造材料,而且意识到自己选错了移民公司,S先生的悔过也被裁判员接受。
03 保护儿童的利益
S先生在2014年4月再婚,目前和二婚的妻子住在加拿大,但由于S先生处于移民上诉的身份,二婚妻子的团聚移民被拒,7岁的女儿也不得不返回中国。S先生在加有3个小孩,与前妻的两个孩子及现任的一个小孩,分别是10岁的J, 7岁的E和4岁的O。三个孩子在加都有很长的居住历史,最小的O更是自出生就在加国居住。
对于面临被取消身份,S先生有研究过由于两国教育体系的差异,以及孩子们本身在加国长久的居住历史,如果孩子全部返回中国,将严重耽误他们的教育,影响他们的健康发展,而且7岁的E还有肺炎等健康问题。而由于二婚妻子本身亦有健康问题,S先生平时也是承担起了父亲的责任,照顾几个孩子。
04 对家庭的影响
S先生的现任妻子身体不好,且选择保守治疗,如果S先生被遣返回国,夫妻分离也必将使其病情恶化。
05 与加国的联系
S先生在R市有房产,父母,妻子,三个孩子都住在R市。
目前,S先生绝大部分时间都在加国生活,工作,与本国有较强的联系。
根据加拿大《移民和难民保护法》第25条规定,在有充分人道和出于同情因素基础上,同时考虑到保护儿童的利益,移民局可以根据不能入境或不符合移民法条件的外国人申请,授予该外国人永久居民身份或免除其在本法之下的义务或应达到的条件。
最终,S先生获得特殊照顾和人道主义同情,裁决员判定其可以继续留在加拿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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